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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有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參  加  人  崇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華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0月7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2頁第27行關「及其中297萬9,922元自110年10月7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297萬9,922元自111年10月7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宥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