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有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參 加 人 崇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華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0月7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2頁第27行關於「及其中297萬9,922元自110年10月7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297萬9,922元自111年10月7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宥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