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2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上訴人即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即原交通
              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俊和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