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聲字第47號
抗 告 人 陳映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7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