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子釗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上 訴人  施金宏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宣判日期關於「112年5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5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