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子釗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上 訴人 施金宏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宣判日期關於「112年5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5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