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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上  訴  人  朱小英  
            謝文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張中獻律師
            鄭安妤律師
被  上訴人  薛家斌  
            陳碧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張中獻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33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81號)有關被上訴人薛家斌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薛家斌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刑事案件於112年6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171-250頁),堪認屬實。因前開詐欺等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損害賠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