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維康
訴訟代理人 廖清義
周美靜
張智學律師
被 上 訴人 鄭裕範
訴訟代理人 王美蓮
吳炳輝律師
林重仁律師
被 上 訴人 鄭瑩鈺
莊明學
莊明軒
許世興
許慧映
林貴蘭
林芳文
鄭錦文
鄭錦雲
廖瑞祥
廖佩瑛
鄭景仁
鄭景升
鄭至妙
林貴菊
上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上訴人 林元婷
林玠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周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