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鈺龍
訴訟代理人 曾彥鈞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奕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家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
劉鍾錡律師
杜婉寧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蘇小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