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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羅偉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被上訴人 鉑金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榕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