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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4號
上 訴 人 FOX HOLDING s.r.o.
法定代理人 LIBOR PAV
訴訟代理人 楊芝青律師
嚴天琮律師
被上訴人 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林信泉
林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