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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4號
上  訴  人  FOX HOLDING s.r.o.


法定代理人  LIBOR PAV


訴訟代理人  楊芝青律師
            嚴天琮律師
被上訴人    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林信泉  
            林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