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蔡佳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玲媚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208,962元,應徵裁判費19,46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