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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惟蓁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定一
訴訟代理人 陳叔綱
蔡金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兩造有調解意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