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字第2號
抗告人 劉永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