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陳蔡秀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南市政府法制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