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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翔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晃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展育律師
被 上 訴人 李麗雪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