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朕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炳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