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岱蔆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律師
被上訴人 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儷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林媗琪律師
吳治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