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勇峻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及進行調解程序,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