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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郭思吟律師
被上訴人 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緯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謝旻宏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蕭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