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 審 原告 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再 審 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等事件,對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6,519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282,13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
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