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敖婕   
            陳筠蓁  
            陳瑩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簡偉閔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亭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