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2號
再審原告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A03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120元,未據繳納;另再審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應有A02、A032人,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惟本件再審聲請狀僅有A02之簽名,而未經A03簽章,亦非合法代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㈠如數補繳裁判費11,120元。㈡於本件再審聲請狀補正法定代理人A03之簽章。逾期未為上開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