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曦、王柏翊、陳鳳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