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黃幼鑾
代 理 人 黃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泓安間請求履行契約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號)提起抗告。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