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號
異 議 人 吳世璿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司法事務
官迴避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114年度抗
字第48號裁定提出聲明異議,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
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茲限聲明異議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明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