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國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靜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國字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聽力受損,為詳細確認筆錄內容是否正確及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閱上開卷宗屬實;又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113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上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同日之法庭「錄影」檔部分,因本院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並無錄影,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駁回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宥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