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旭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吳品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成醬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舜日
被上訴人 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舜日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劉士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