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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李晟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翊誠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5年度勞全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固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
  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
  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
  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假扣押,經原法院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尚未送達相對人,故
  本件抗告程序,不宜使相對人預先知悉該假扣押之聲請,爰
  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先予敘明。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
  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
  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均
  屬之。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
  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後,始得准為假
  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
  要件。所謂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
  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已訴請相對人給付未給付之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487,656元,並請求命相對人為伊提繳勞工退休金54,648元,現由原審法院以114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茲因臉書社團「全台拼板
  欠錢不還黑名單」指摘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哲睿「外號阿睿
  ,本名張哲睿,中年男人,翊誠科技公司老闆,身為公司老
  闆,不良嗜好一大堆,愛喝酒抽煙樣樣到位,愛拍馬屁喜歡
  搞那種檯底私下收受利益,有正業不好好做,喜歡高攀別人
  ,但根本自己就沒本事!搞貨運公司,欠司機薪水捲款逃跑
  ,廢物」等語(下稱系爭臉書文字),可證張哲睿確有拖欠
  旗下物流公司司機薪資,發文者甚且知悉張哲睿係相對人負
  責人之身分,足見該貼文並非空穴來風,張哲睿確有捲款、
  脫產、逃匿無蹤之虞;又LINE名稱「貞儀姐,Fion」(下稱
  Fion)為相對人之客服人員,其稱「老闆娘有跟他不一樣,
  公司他們很早就分了」、「而且也辦離婚,但我們都覺得是
  假的」等語(下稱系爭LINE訊息),足徵張哲睿欲藉由假離
  婚脫產以逃避債務;另由伊與Fion利用LINE所為對話,及相
  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在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放置拜拜照片,並於貼文中提及「保佑翊誠物流&金洋物流
  全體同仁龍年大吉,萬事如意。龍年到來,萬象更新」(下
  稱IG照片及貼文)等語,足見金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金洋公司)係由張哲睿實際負責之另一家公司,可預見張哲
  睿可能挪移相對人資產以為脫產,如非將相對人財產予以扣
  押,伊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原裁定忽略系爭臉書文字發文者知悉張哲睿一定程度身分背景,及Fion為相對人公司員工,其耳聞之消息絕非空穴來風毫無根據,及張哲睿可能將相對人財產挪移至金洋公司之虞,遽謂網路
  可能存在不實貼文、無法產生張哲睿欲藉由假離婚及挪移公
  司資產以為脫產逃避債務之薄弱心證,逕認伊釋明不足,駁
  回伊假扣押之聲請,尚有未洽。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
  棄原裁定,准許伊以現金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於542,
  304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四、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其已訴請相對人給付未給付之工資487,656元,以及請求命相對人為伊提繳勞工退休金54,648元,現由原審
  法院以本案訴訟審理中等情,業經抗告人於本案訴訟中提出
  勞動契約書為證,並經原審法院依職權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
  閱無訛,堪認抗告人就假扣押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然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並未就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
  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
  往遠地、逃匿無蹤,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
  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
  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等情形,提出可使
  法院信其主張大概為真之證據,尚難認其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為相當之釋明。
 ㈢抗告人固主張依系爭臉書文字,足見張哲睿有捲款、脫產、
  逃匿無蹤之虞,而Fion傳送予其之系爭LINE訊息,可認張哲
  睿欲藉由假離婚脫產,逃避債務,另由其與Fion之LINE對話
  及相對人113年4月19日之IG貼文中,亦可見張哲睿可能挪移相對人資產至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金洋公司,堪認相對人有捲款、脫產、逃匿無蹤之虞等語,並提出系爭臉書文字、系爭LINE訊息及IG貼文之擷圖各1份為證。惟查,系爭臉書文字或可釋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哲睿受有批評或指摘,但
  網路留言真假難斷,尚不足以憑此推論相對人業已陷於無資
  力之狀態;至系爭LINE訊息及IG照片及貼文,亦僅分別能釋
  明Fion與其他人懷疑張哲睿與其配偶係假離婚,以及張哲睿
  可能另為金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情,然均無法釋明相對人
  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
  於無資力之狀態。
 ㈣至相對人於抗告人提出給付請求後,雖拒絕履行,惟此與債
  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無殊,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
  ,抗告人既未釋明有何就相對人之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
  斷,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抗告人之
  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揆之
  前揭說明,尚不能遽謂抗告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所提證據不足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其
  扣押之聲請,即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
  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猶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