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上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顯榮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高寶華
訴訟代理人 余建中
曾祥和(兼送達代收人)
輔助參加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何佩珊
訴訟代理人 陳惠蓉
李涓鳳(兼送達代收人)
蔡孟珊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向司法院聲請違憲審查,並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憲法法庭已於112年10月27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有該判決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