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 表 人 陳文讚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盈佳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昌迪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瓊華
參 加 人 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函穎
參 加 人 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原名凱渥商務酒店有限公 司)
代 表 人 王鉦傑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瓊華為參加人昌迪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王鉦傑為參加人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李函穎為參加人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參加人昌迪有限公司代表人於訴訟中由洪振傑變更為陳瓊華;參加人名流會館酒店有限公司代表人由吳寶程變更為王鉦傑;參加人天上人間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代表人由胡旆瑀變更為李函穎,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陳瓊華、王鉦傑、李函穎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