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彭龍三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參 加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呈琮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19號判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
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追加備位聲明:確認原處分即被上訴人民國97年9月9日府都新字第09730119002號函違法,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之追加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 立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