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邱佳慶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伊齡(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伊齡為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參加人代表人變更,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曾伊齡現為參加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曾伊齡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