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抗字第467號
抗 告 人 鄺定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長榮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2年度訴字第2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經原審於112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8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5日送達;而抗告人雖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13年2月16日112年度聲字第72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13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