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號
異 議 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8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所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侯 志 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