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字第523號
異 議 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1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異議駁回。
二、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如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雖另具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惟該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殊無允許異議人得為不服之表示。異議人迄今尚未補正,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