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鄭幸美
上列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65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未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羅 月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