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佺進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松(董事)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代 表 人 季存厚(廠長)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
魯忠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曾繁鑫變更為許晋榮,嗣又變更為季存厚,分別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302頁、卷三第173-176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件前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原告陳報該民事訴訟事件於其上訴後所繫屬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38號已成立和解在案,將本件行政訴訟全部撤回等語,被告亦表示同意其撤回本件行政訴訟,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行政同意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221-226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