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7號
原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江隆(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家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
丁金輝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局長)
訴訟代理人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王綉忠,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蔡碧珍,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前於109年3月30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因該行政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93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受理案號為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並於111年10月11日和解在案,有和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依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