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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09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韻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