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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000670號
原 告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永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高羅亘 律師
曾玠智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局長)
訴訟代理人 詹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