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李葉雪珠
李菲玲
李汪錆
江慶生
李維真
吳志毅
李琇絹
李亮箴
郭龍德
李孟芬
李長穎
鄧雅文
李亭毅
李孟珍
李盈村
李岳勳
李後泉
林鶴
李彥德
黃薰慧
李柏儀
廖志勳
李怡蓁
廖仁碩
李苑菁
李德明
姚秋子
原 告 柏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薰慧(董事長)
原 告 聯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聯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四人共同
代 表 人 鄭淑慎(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
複代理人 洪銘鴻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游秀純
林宏興
胡德澤
上列當事人間證券交易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