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0年度訴字第12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全金集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劉立恩(經理)
訴訟代理人 徐宗聖 律師
曾增銘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縣警察局等22人(被上訴人機關、代表人及住址詳如附表)間警示帳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