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7號
原 告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麗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庚燐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國紹(兼送達代收人)
郭俞慧
黎正博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