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陳○○
法定代理人 楊○○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徐丞萱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案,作成解釋公布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83號遺產稅事件,對於被告作成
成遺產稅核定所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並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現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爰依前揭規定,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