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0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連鴻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黎錠邦(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旭閎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趙台安(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羅心妤
林巧儒
黃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於113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