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許之偉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許之偉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8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