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1號
原 告 鼎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思偉
原 告 KHWANCHAI WORAPHON(泰國籍人 護照號碼:0000
00000)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黃惠裁
林亭君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審判長法官「魏式瑜」,應更正為「蘇嫊娟」;法官「劉正偉」,應更正為「魏式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