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誠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光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提起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應予補正,現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審裁判費6千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