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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宏江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宏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