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豐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金俊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代理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代表人張世棟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楊崇悟,於訴訟中依序變更為呂敬銘、張世棟,惟至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裁定前,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