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㈠、108年度訴字第367號的裁判費4,000元:
此事件爭執內容為貨物稅及營業稅計6,351,630元、營業稅罰 鍰計181,471元。相對人敗訴比約3%(181,471/181,471+6,351,630 ),應負擔120元(4000×3%)
㈡、108年度訴字第1139號的裁判費4,000元:
此事件爭執內容為貨物稅罰鍰計2,354,293元,經最高行政法 院109年度上字第650判決撤銷確定,相對人應負擔4,000元。
㈢、108年度訴字第367號、108年度訴字第1139號合併審理之證人日旅費600元;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費6,000元及聲請人律師酬金30,000元,合計36,600元:此部分爭執內容為貨物稅及營業稅計6,351,630元、營業稅罰鍰計181,471元、貨物稅罰鍰計2,354,293元。相對人敗訴比約29%(181,471+2,354,293/181,471+235,4293+6,351,630,即2,535,764/8,887,394),相對人應負擔10,614元(36,600×29%)。
㈣、上開總計44,600元均原係由聲請人支付,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734元(120+4,000+10,614=14,734)。